一、聘请计划
相关院系根据国际合作处的通知申报下一年度专家聘请计划,国际合作处汇总各院系的申报计划后,结合教学需求和聘请经费额度,统一制定下一年度外国专家聘请计划。
二、合同签订
国际合作处物色外专人选,各院系进行面试考核,外国专家人选确定后,由国际合作处与外专签订聘任合同。
三、办理《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
国际合作处协助拟聘外国专家应在入境前获得《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并办理职业签证(Z字签证),入境后方可办理《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和工作类居留证件。办妥居留许可后,职业签证作废,居留许可相当于多次入境签证。
四、办理《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和居留许可
外国专家在入境后30日内完成以下手续:
入境后24小时内——办理住宿登记表
入境后5日内——完成体检
入境后7日内——申请办理《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入境后25日内——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许可
外国专家持职业签证入境后,在办妥居留许可之前不可出境,否则职业签证失效,将导致其无法再次入境。居留许可办理完毕后原入境签证作废,居留许可相当于多次入境签证。
五、延期《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和居留许可
经聘用单位和外国专家协商确定,需要签订新的聘用合同,延长在华工作时间,国际合作处协助外国人申请延期《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和外国人居留许可。
六、变更《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外国专家个人信息(姓名、护照号、职务、类别)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吉林市外国专家局提出变更《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的申请。
七、注销《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延续的,自动注销;依法被撤销、撤回的,以及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由吉林市外国专家局注销。
八、补办《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补办《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自证件遗失之日或发现遗失之日起在报纸上登载声明,并向吉林市外国专家局申请补办。证件损毁的,申请补办时需携带原件。
九、在境内直接办理《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可在境内直接申请外国人工作许可,申请材料应按照申请《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和申领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的要求提交。
1.持其他签证或有效居留证件已入境的,入选国内人才计划和符合国际公认的专业成就认定标准的外国高端人才(部分A类人才);
2.在华工作的外国人变换用人单位,但工作岗位(职业)未变动且工作类居留许可仍在有效期内的;
3.中国公民的外籍配偶或子女、在华永久居留或工作的外国人的配偶或子女,持有效签证或在有效期内的居留许可的;
4.已获得来华工作90日以下的《短期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或《短期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在其停留有效期内,被境内用人单位依法聘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