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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电力大学外国专家外籍教师管理办法

时间:2021-04-08 14:35:09  作者:  点击:


为更好地开展引进国外智力工作,进一步加强学校外国专家外籍教师管理,根据《关于全面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的通知》(教专发[2017]40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高校外国专家和外籍教师管理的通知》(吉教联[2017]28号)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引进国外智力、外国专家、外籍教师是加强学校学科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的重要途径,是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的主要任务之一。聘请外国专家、外籍教师应坚持按需聘请、择优选聘、保证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聘请的外国专家、外籍教师须对华友好、尊重中国的社会制度和民族习惯、专心学校教学科研工作。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指外国专家、外籍教师包括来校访问、交流、讲学、合作科研的各类长、短期外国专家和外籍教师。

第三条 国际合作处负责统筹协调学校外国专家外籍教师管理工作。国际合作处负责拟定学校长短期外国专家外籍教师的聘请计划和聘用合同、涉外审批和日常管理;各学院(系)负责其教学、科研等业务管理。国际合作处和学院(系)负责其考核管理。


第二章聘用管理

第四条 聘用类别

根据学校聘请外国专家外籍教师时间长短不同,外国专家分为“长期专家”和“短期专家”。长期外国专家或外籍教师一般指聘用期在半年或半年以上的外国专家或外籍教师。短期专家是指项目专家和短期访问(讲学)专家,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

第五条 申报程序

(一)通过引智项目申报的各类长、短期外国专家外籍教师,由学院(系)向国际合作处申报,国际合作处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二)非引智项目的各类长、短期外国专家外籍教师,由各学院(系)申报聘请计划,国际合作处统一制定学校聘请计划。

(三)因教学科研需要临时聘请短期来访、顺访专家,聘请单位须提前2个月向国际合作处申报审批,以便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聘请条件

(一)长期外籍专业教师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并有两年及以上的教学经验;长期外籍语言教师需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原则上应具有两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和语言教学经验。

(二)短期外国专家和临时聘请的外国专家应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在其研究领域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其研究专长有助于我校相关学科发展。

第七条 聘用程序

(一)聘请长期外国专家外籍教师

1、国际合作处负责物色符合条件的长期外籍语言教师人选,并向其介绍学校情况,明确工作任务,工作目标,生活待遇及以生活条件等。

2、各院(系)负责审阅拟聘外国专家外籍教师简历,进行面试或电话面试,签署是否聘用意见。

3、国际合作处负责与拟聘外国专家外籍教师签订聘用合同。

4、确定的拟聘外国专家外籍教师须在来华前3个月向国际合作处提交申请材料,包括聘用合同、个人简历、护照复印件(有效期不得少于6个月)、体检证明(签发时间需在6个月以内)、无犯罪记录(需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或外国驻华使领馆认证)、最高学历学位证书(需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或申请人获得学历学位所在国驻华使领馆或我国学历认证机构认证)、工作资质证明等国家外专局要求的材料。

5、国际合作处负责为拟聘外国专家外籍教师办理聘用手续。

6、通过引智项目聘请的外国专家,依据国家外专局文件和学校引进海外人才有关规定进行聘用管理。

(二)聘请短期外国专家外籍教师

1、学院(系)负责审阅拟聘外国专家外籍教师简历,签署是否聘用意见。

2、来访专家须有教学、学术讲座、科研合作等具体计划和安排。

3、学院(系)须在外国专家来华前2个月填好《东北电力大学短期外国专家来访申请表》,并将专家简历、护照及保险复印件、无犯罪记录证明等报送国际合作处审核。

4、国际合作处负责为拟聘专家办理《外国专家来华短期邀请函》。

5、学院(系)负责将《外国专家来华短期邀请函》等文件转发给专家本人,以便其办理来华签证。

6、通过引智项目聘请的外国专家,依据国家外专局文件和学校引进海外人才有关规定进行聘用管理。


第三章日常管理

第八条 国际合作处是学校外国专家外籍教师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与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联系,负责统筹协调日常管理。

第九条 国际合作处负责向聘请的外国专家外籍教师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出境管理法》以及在华外国人法律法规的教育和宣传。

第十条 国际合作处负责建立健全学校外国专家外籍教师工作规章制度,严格规范外国专家外籍教师管理。

第十一条 国际合作处设有外国专家外籍教师管理专员,负责外国专家和外籍教师的日常管理和动态管理,具体落实和执行签订的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 国际合作处负责协调学校后勤保障部和保卫处做好住校外国专家外籍教师的后勤保障和安全保卫工作。

第四章教学管理

第十三条 来校的外国专家外籍教师的教学科研管理及工作安排由学院(系)负责。

第十四条 学院(系)须配备中方合作教师和学生助手作为外国专家外籍教师教学管理和日常管理联系人。

第十五条 学院(系)负责审查外国专家外籍教师课堂教学内容。严禁外国专家外籍教师利用其信仰宗教的身份进行宗教宣传。

第十六条 学院(系)应严格按照聘用合同规定开展教学科研工作。对不履行合同、教学效果差的外国专家外籍教师,学院(系)可提出解聘意见,报国际合作处审核,经学校同意后执行。

第五章考核管理

第十七条 学院(系)负责外国专家外籍教师在校工作期间的教学科研工作过程监督,结合其工作成效,及时形成总结材料,每学期末报国际合作处备案。

第十八条 国际合作处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外国专家外籍教师工作成果效益评估,评估结果将作为外国专家外籍教师续聘、解聘与否的依据。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者,可向上级主管部门推荐表彰。


第六章仲裁

第十九条在外国专家外籍教师管理过程中,聘用双方发生合同纠纷时,尽可能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若协商、调解无效,可向上级主管部门设立的外国专家外籍教师事务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七章其他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国际合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